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3871號
- 公布日期
- 80 年 07 月 1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932次會議
- 聲請人
- 施聰鶴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施聰鶴聲請書為聲請人因恐嚇取財案件,經判處徒刑並宣付保安處分。徒刑之執行,已因悛悔有據,獲准假釋,強制工作之處分,卻不准免除執行,牴觸憲法,請予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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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施聰鶴聲請書為聲請人因恐嚇取財案件,經判處徒刑並宣付保安處分。徒刑之執行,已因悛悔有據,獲准假釋,強制工作之處分,卻不准免除執行,牴觸憲法,請予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係指摘法院裁定不准免除其強制工作保安處分之執行,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之規定,並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932次會議
聲請人
施聰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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