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判字第一五二六號判決,適用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一百十二條及財政部八十三年二月八日台財稅第八三一五八○四八八號函頒訂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中,關於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部分,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判字第一五二六號判決,適用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一百十二條及財政部八十三年二月八日台財稅第八三一五八○四八八號函頒訂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中,關於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部分,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受理並函知有案(第一三一一次會議)。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行聲請,仍係以主觀見解指摘法令違憲,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30次會議
聲請人
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