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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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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9686號

解釋日期 99 年 03 月 26 日聲請人 謝○仁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9 年 03 月 26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53次會議
聲請人
謝○仁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法失職案件,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九十八年度再審字第一六五六號議決書,所適用之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將「其他公營事業機構服務人員」均納入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對象,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七十七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法失職案件,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九十八年度再審字第一六五六號議決書,所適用之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將「其他公營事業機構服務人員」均納入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對象,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七十七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法失職案件,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九十八年度再審字第一六五六號議決書,所適用之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將「其他公營事業機構服務人員」均納入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對象,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七十七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台○公司僅係成立私法上之僱傭契約關係,並非公務員服務法所稱之公務員云云,係憑一己之見爭執其非公務員懲戒法之適用對象,核屬對法院認事用法所為之爭執,且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上開法律,客觀上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53次會議

聲請人

謝○仁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16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