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686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03 月 2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53次會議
- 聲請人
- 謝○仁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法失職案件,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九十八年度再審字第一六五六號議決書,所適用之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將「其他公營事業機構服務人員」均納入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對象,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七十七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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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法失職案件,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九十八年度再審字第一六五六號議決書,所適用之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將「其他公營事業機構服務人員」均納入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對象,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七十七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法失職案件,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九十八年度再審字第一六五六號議決書,所適用之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將「其他公營事業機構服務人員」均納入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對象,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七十七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台○公司僅係成立私法上之僱傭契約關係,並非公務員服務法所稱之公務員云云,係憑一己之見爭執其非公務員懲戒法之適用對象,核屬對法院認事用法所為之爭執,且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上開法律,客觀上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53次會議
聲請人
謝○仁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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