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137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11 月 06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31260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0次會議
- 聲請人
- 趙梓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735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214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88年7月14日(聲請人誤載為96年7月1日)修正公布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3條及第18條規定,以及現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之1規定,有牴觸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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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735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214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88年7月14日(聲請人誤載為96年7月1日)修正公布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3條及第18條規定,以及現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之1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2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735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214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88年7月14日(聲請人誤載為96年7月1日)修正公布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3條(下稱系爭規定一)及第18條(下稱系爭規定二)規定,以及現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之1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三),有牴觸憲法第12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駁回而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係以依系爭規定一及二監聽所取得之證據,作為不利於聲請人判決證據之一,惟監聽譯文之作成,其內容應完全真實,不得將警方個人臆測之分析記載之,並進而以此擬制之譯文供證人指認,是系爭規定一疏漏明定譯文不得有案情之分析判斷,系爭規定二無明文規定譯文之使用時機或禁止使用之情況,系爭規定三雖有規定通訊監察所得內容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然未為溯及既往之規定,三者皆與憲法第12條保障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相悖等語。
(四)查系爭規定一至三並非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3126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0次會議
聲請人
趙梓明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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