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548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2 月 05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4229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4次會議
- 聲請人
- 葉天佑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殺人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44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47條第1項、第77條第1項、第2項第2款、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9條第3項(聲請人誤植為第2項),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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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殺人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44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47條第1項、第77條第1項、第2項第2款、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9條第3項(聲請人誤植為第2項),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殺人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44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47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一)、第77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二)、第2項第2款(下稱系爭規定三)、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9條第3項規定(聲請人誤植為第2項,下稱系爭規定四),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044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前開最高法院判決認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而以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一僅因被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犯罪,即認其為累犯並加重其刑,等同對過去犯罪再為處罰而違憲;系爭規定二明定有期徒刑之累犯受刑人須執行逾三分之二始得假釋,系爭規定四明定累犯受刑人之責任分數較一般受刑人為高,且系爭規定三更對三犯之累犯生不得假釋之效,均有違憲法第8條對人身自由之保障等語。惟查系爭規定二至四未經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客體;至系爭規定一關於累犯累犯加重本刑之規定,業經本院作成釋字第775號解釋在案,故無再予解釋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422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4次會議
聲請人
葉天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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