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422號
- 公布日期
- 98 年 12 月 3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50次會議
- 聲請人
- 盧0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告訴妨害自由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二0二0號刑事判決所載「查公訴人所提出之孫爾媃手寫資料,……係傳聞證據」,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等規定,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告訴妨害自由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二0二0號刑事判決所載「查公訴人所提出之孫爾媃手寫資料,……係傳聞證據」,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等規定,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告訴妨害自由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二0二0號刑事判決 (下稱確定終局判決) 所載「查公訴人所提出之孫爾媃手寫資料,……係傳聞證據」,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等規定,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其母孫0媃送醫急救時意識清晰,醫護人員違背意願強制實施侵入性治療造成死亡,確定終局判決以其母手寫「絕不做插管」資料係傳聞證據而不採納,乃侵害憲法權利之枉法判決,牴觸憲法上開規定云云。按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三二次及第一三三六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再行聲請,核其所陳,仍僅就醫護人員是否該當強制罪構成要件或具備阻卻違法事由,爭執確定終局判決關於其母手寫資料究有無證據能力,乃係對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指摘,仍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50次會議
聲請人
盧0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