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7年度憲二字第282號
- 公布日期
- 107 年 10 月 0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82次會議
- 聲請人
- 白烈堂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家庭暴力之恐嚇案件,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300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家庭暴力之恐嚇案件,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300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家庭暴力之恐嚇案件,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300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判決認聲請人行為構成刑法第305條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之犯罪,未斟酌其行為是否屬刑法第24條避免緊急危難之不罰行為,逕自擴張危害解釋,類推其行為屬刑法第305條之犯罪;且其審理程序未使聲請人詰問證人,任意更換審理法官及未盡查證義務,均侵害其受憲法第22條保障之權利,違反刑法禁止類推適用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法官法定原則等語。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載之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其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聲請人尚得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而未為之,是系爭判決非屬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況核其所陳,亦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系爭判決究適用何法令及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而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2次會議
聲請人
白烈堂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