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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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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145號

解釋日期 101 年 10 月 05 日聲請人 陳彥宏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1 年 10 月 05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94次會議
聲請人
陳彥宏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四七六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之疑義規定;與之有重要關聯性之同法第二條規定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四七六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之疑義規定;與之有重要關聯性之同法第二條規定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另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及與上開判決有重要關聯性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亦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規定、證據嚴格證明與明確性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四七六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之疑義;與之有重要關聯性之同法第二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另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下稱系爭規定三)及與上開判決有重要關聯性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四),亦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規定、證據嚴格證明與明確性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規定一雖非以性別作為差別待遇基準,惟其適用結果在男女間產生懸殊的效應,已間接形成差別待遇,違反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且該規定亦違反比例原則,過度限制人民受憲法第八條及第十五條所保障之自由權及財產權;另該規定所稱「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欠缺明確性規範,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2、系爭規定二以「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歧視、侮辱之言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等不確定法律概念定義「性騷擾」,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3、系爭規定四雖規定法院須依據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判斷證據之證明力,惟加害人是否具有性騷擾意圖之證明舉證困難,實務上多僅以被害人主觀感受為據,是系爭規定三及系爭規定四違反證據嚴格證明與明確性原則,侵害其憲法第十六條之訴訟權云云。惟查系爭規定二並未經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自非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至聲請人其餘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指摘系爭規定一及系爭規定三、四係屬違憲,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指明該等規定究有何違反憲法而侵害其人身自由、財產權及訴訟權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4次會議

聲請人

陳彥宏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第8條憲法第16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1,091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