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地價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202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地價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202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認符合地籍清理條例第32條規定之土地,係屬土地稅法第4條第1項第2款所定權屬不明之土地,並據此判決聲請人代繳地價稅,違反租稅法律主義,侵害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不得為本院解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79次會議
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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