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約 4 分鐘讀完・全文 1,291 字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會台字第11524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06 月 2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06次會議
- 聲請人
- 藍0來、藍0連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聲請法官迴避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一年度聲字第二五四四號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一0二年度抗字第八二號刑事裁定、一0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一0二年度抗字第八二號刑事裁定、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抗字第二0一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最高法院二十三年抗字第四四0號…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聲請法官迴避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一年度聲字第二五四四號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一0二年度抗字第八二號刑事裁定、一0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一0二年度抗字第八二號刑事裁定、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抗字第二0一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最高法院二十三年抗字第四四0號、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二七六號、九十年台上字第七八三二號等判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第二十八點、司法院釋字第一七八號解釋,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一年度聲字第二五四四號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一0二年度抗字第八二號刑事裁定、一0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一0二年度抗字第八二號刑事裁定、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抗字第二0一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最高法院二十三年抗字第四四0號、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二七六號、九十年台上字第七八三二號等判例(下併稱系爭判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第二十八點(下稱系爭分案要點)、司法院釋字第一七八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查聲請人係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二年度自(更)一字第七號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法官迴避,經該院一0一年度聲字第二五四四號刑事裁定駁回聲請,並由臺灣高等法院一0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一0二年度抗字第八二號刑事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是有關聲請法官迴避部分應以該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一);聲請人對前開不得提起再抗告之確定終局裁定再次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一0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一0二年度抗字第八二號刑事裁定以法律不應准許為由駁回,復由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抗字第二0一號刑事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是有關不得提起再抗告部分應以該最高法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二),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一、二所適用之系爭判例、系爭分案要點及系爭解釋,將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第八款所稱之「前審之裁判」,限於下級審之裁判,否定或排除同審級「更審前之前審裁判」,違反上開刑事訴訟法規定之意旨,侵害人民受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之訴訟權云云。經核聲請人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系爭解釋、系爭判例及系爭分案要點有違憲之處,並未具體指摘客觀上究有如何牴觸訴訟權之保障。且確定終局裁定一、二並未適用系爭判例中之最高法院九十年台上字第七八三二號判例,聲請人不得對之聲請解釋。而系爭解釋已就上開刑事訴訟法規定所示「前審之裁判」,闡釋係指同一法官,就同一案件,曾參與下級審之裁判而言,其意旨及內容均闡述甚詳,尚無文字晦澀或論證遺漏而須再為補充解釋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均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6次會議
聲請人
藍0來、藍0連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