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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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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統二字第24號

解釋日期 109 年 04 月 24 日聲請人 謝清彥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9 年 04 月 24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154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5次會議
聲請人
謝清彥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國家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聲字第947號裁定與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國抗字第24號民事裁定,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與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無資力所表示之見解迥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國家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聲字第947號裁定與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國抗字第24號民事裁定,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0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無資力所表示之見解迥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聲字第947號裁定(確定終局裁定一)與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國抗字第24號民事裁定(確定終局裁定二),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0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無資力所表示之見解迥異,聲請統一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一及二雖分別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0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但核其文義,就無資力之判斷應作相同解釋,然確定終局裁定一、二之見解顯有歧異,將剝奪弱勢人民受保障之法益,使其權利無法伸張及防衛,違背司法院釋字第229號解釋之宗旨等語。惟查確定終局裁定一、二並無不同審判系統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已表示之見解發生歧異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154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5次會議

聲請人

謝清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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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692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