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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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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594號

解釋日期 101 年 06 月 22 日聲請人 黃主旺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1 年 06 月 22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89次會議
聲請人
黃主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殺人等案件,認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八九七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殺人等案件,認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八九七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殺人等案件,認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八九七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以死刑作為法定刑之部分,已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意旨,且亦牴觸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之規定云云。惟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二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六項雖規定,該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該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惟依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之意旨,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該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衡諸上開相關規定,尚難謂聲請人已客觀指摘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9次會議

聲請人

黃主旺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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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607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