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545號
- 公布日期
- 104 年 09 月 2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34次會議
- 聲請人
- 蘇品睿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九六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二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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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九六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二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九六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二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下稱系爭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九三次及第一四○一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僅從形式上觀察,而認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缺漏審核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第一項及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非法定程序越區搜索、採用違法取證之監聽譯文及調查筆錄未經製作人簽名等非法證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應依正當法律程序保障人身自由之疑義;(2)確定終局判決以違法監聽之內容作為認定犯罪之證據,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訴訟權之保障,聲請人當初不諳相關法律規定表示沒意見,確定終局判決乃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規定,率為有罪判決,而未詳查證據有非法或不當取證等情事,影響真實之發現,有牴觸憲法保障受公平審判權利之疑義。核聲請人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證據取捨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4次會議
聲請人
蘇品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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