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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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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456號

解釋日期 104 年 06 月 05 日聲請人 歡迎影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東明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4 年 06 月 05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31次會議
聲請人
歡迎影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東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訴字第一五八九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裁字第一二九八號裁定,所適用之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條第三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有牴觸法律明確性原則、憲法第十一條、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訴字第一五八九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裁字第一二九八號裁定,所適用之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條第三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有牴觸法律明確性原則、憲法第十一條、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訴字第一五八九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裁字第一二九八號裁定,所適用之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條第三項(下稱系爭規定一)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有牴觸法律明確性原則、憲法第十一條、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業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上訴不合法為由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規定一關於准駁換照申請之規定,其中「資料不全」、「補正不全」之要件,非申請人所能理解,且非受規範者得以預見,其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2、系爭規定二性質上僅係細節性、技術性之規定,無從作為限制人民權利之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原處分機關)以之限制人民換照申請及限制經營頻道之權利,已侵害聲請人憲法上所保障之通訊傳播自由,並嚴重違背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法律保留原則。3、原處分機關逕以系爭規定一、二作為不予換照之依據,未採循序漸進之方式作為管制手段,不符比例原則云云。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在空泛指摘系爭規定一、二違憲,並未就系爭規定一、二究有何牴觸法律保留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之處,於客觀上具體敘明。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1次會議

聲請人

歡迎影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東明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1條憲法第23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848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