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118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24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萬興、黃雅琳、陳阿雲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確認時效取得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適用民法第758條第1項規定,有違背憲法基礎及位階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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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確認時效取得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適用民法第758條第1項規定,有違背憲法基礎及位階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請求確認時效取得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適用民法第758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背憲法基礎及位階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928號刑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前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34次、第1440次、第1463次、第1479次、第1486次、第1497次、第1503次、第1505次及第1515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
(四)茲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仍謂:日據時期已死亡而被除籍除戶、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且不具權利能力之人,於中華民國36年土地總登記時,為土地所有權人,其登記應屬違法無效,然「終局法院認事用法判決顯然錯誤違憲」,竟依系爭規定認定其為適格之土地所有權人,有牴觸憲法第143條規定等語。核其所陳,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客觀上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陳萬興、黃雅琳、陳阿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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