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336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11 月 2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24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泰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教育事務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判字第一二三八號判決,所適用之司法院釋字第六二六號解釋,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補充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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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教育事務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判字第一二三八號判決,所適用之司法院釋字第六二六號解釋,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六0七次、第九四八次會議議決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教育事務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判字第一二三八號判決,所適用之司法院釋字第六二六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逾越大學自治範疇、踐踏人性尊嚴、違反法律保留、平等及比例原則,而侵害財產權、平等受教育權,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補充解釋。按聲請人曾就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行政法院一0三年度裁字第三二0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按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四一九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查系爭解釋並未被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以之聲請補充解釋,且系爭解釋意旨及內容闡釋明確,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之情形而有予以補充解釋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4次會議
聲請人
李泰穎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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