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803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04 月 13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87次會議
- 聲請人
- 霖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枋霖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一八七六號判決,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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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一八七六號判決,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一八七六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會計基礎,凡屬公司組織者,應採用權責發生制,……。」(下稱系爭規定)之分類既未考量實質給付能力,且未設例外規定,牴觸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第十九條之租稅法律主義,且與量能課稅、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不符,不當侵害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之財產權云云,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係就訴請違約金之給付,雖取得民事勝訴確定判決但無收現可能,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究應依系爭規定將該筆違約金入帳認列收入,抑或將之列為呆帳損失或以過期帳收入處理,而爭執確定終局判決之認事用法有所不當。就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九條規定而侵害憲法所保障之財產權之處,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7次會議
聲請人
霖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枋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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