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醫政事務事件,聲請再審,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三年度裁字第三六三號裁定,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五三0號解釋意旨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有關聲請人聲請黃大法官璽君迴避部分,依據中華民國一00年十月二十八日司法院大法官第四五七三次全體審查會議決議,關於大法官曾參與原因案件之裁判者,不準用行政訴訟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就該案件之審理無庸迴避。況黃大法官璽君並未參與原因案件(最高行政法院一0三年度裁字第三六三號裁定)之審理,其自無庸迴避本件聲請解釋案之審理,合先敘明。 (二)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因醫政事務事件,聲請再審,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三年度裁字第三六三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五三0號解釋意旨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最高行政法院非醫療法第八十三條所稱司法院指定設立醫事專業法庭之法院,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無受理之權限,應將案件依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確定終局裁定認行政法院對其案件有審判權,係屬違憲;又法官李玉卿既參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五五四號判決、復參與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裁字第一四四三號及一0一年度裁聲字第八三號裁定之裁判;法官帥嘉寶既參與最高行政法院一00年度裁字第二一四二號、第二一五六號及一0二年度裁字第九0八號裁定,復參與確定終局裁定之裁判,均違反行政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五款規定云云。核其所陳,僅在指摘法院之審理程序、認事用法及裁定結果有所不當,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律於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或本院上開解釋之疑義;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不得為違憲審查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0次會議
聲請人
魏再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