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125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6 月 19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7644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7次會議
- 聲請人
- 蕭文錦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妨害名譽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331號刑事判決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116號刑事判決,未獲再審救濟,有牴觸憲法第16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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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妨害名譽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331號刑事判決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116號刑事判決,未獲再審救濟,有牴觸憲法第16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331號刑事判決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116號刑事判決,未獲再審救濟,有牴觸憲法第16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判定聲請人犯罪,確有未踐行人證之法定調查程序、承審法官對聲請人為有罪之預斷、以無證據能力之證據判決等再審事由,依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意旨,國家應提供訴訟救濟等語。
(四)核其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7644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7次會議
聲請人
蕭文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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