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480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6 月 19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7644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7次會議
- 聲請人
- 徐永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58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141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台財稅字第10200157200號函釋,明顯違背租稅法律主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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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58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141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台財稅字第10200157200號函釋,明顯違背租稅法律主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58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141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台財稅字第10200157200號函釋(下稱系爭函),明顯違背租稅法律主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98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函以房屋實際售價減除受遺贈時房屋之時價,係以遠大於財產價值增益之金額作為稅基,並不合理;關於人民權利義務之事項應以法律規定,不得以函令規定,系爭函改變歷來所遵循之稅基計算方式,明顯違背憲法第19條之租稅法定主義等語。核其所陳,仍係爭執出售無償受贈取得之房屋時,依法計算財產交易損益得減除之時價如何計算,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函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7644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7次會議
聲請人
徐永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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