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348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01 月 2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51次會議
- 聲請人
- 梁○全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退伍金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六二五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五六六號裁定,所適用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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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退伍金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六二五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五六六號裁定,所適用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退伍金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
六二五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五六六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其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關於軍職人員死亡所發給之撫慰金,未設有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三條之一及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四條之一,對於無遺族者,得以退休人員遺囑指定用途為由申請之相同規定,係以職業身分為分類標準而為差別待遇,有違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十五條保障財產權之意旨云云。核其所陳,僅係持其主觀見解,就法院對於聲請人僅係遺囑執行人,不具遺族身分,不得領取撫慰金,以及撫慰金之性質屬國家對遺族所為之公法給付非遺產等所為認事用法之當否予以爭執,尚非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51次會議
聲請人
梁○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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