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3 分鐘讀完・全文 1,068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107年度憲二字第202號

解釋日期 107 年 12 月 28 日聲請人 連明榮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7 年 12 月 28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87次會議
聲請人
連明榮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177號民事裁定實質援用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781號民事判例,牴觸憲法第15條、第16條保障財產權及訴訟權之規定,聲請解釋暨統一解釋,並聲請暫時處分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177號民事裁定實質援用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781號民事判例,牴觸憲法第15條、第16條保障財產權及訴訟權之規定,聲請解釋暨統一解釋,並聲請暫時處分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177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實質援用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781號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牴觸憲法第15條、第16條保障財產權及訴訟權之規定,聲請解釋暨統一解釋,並聲請暫時處分。聲請意旨略謂:系爭判例就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為目的性限縮解釋,使附帶刑事訴訟之民事訴訟免納裁判費部分,以移送同院民事庭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04條保護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之立法意旨;而確定終局裁定不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做成不利聲請人之解釋,無疑剝奪人民之訴訟權,並侵害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等語。

(三)查系爭判例形式上雖未經確定終局裁定所明確援用,但由其判決理由所持法律見解判斷,應認系爭判例之內容業經確定終局裁定所實質援用,聲請人得以之為聲請釋憲之客體。惟核聲請意旨所陳,就聲請憲法解釋部分,僅係就系爭判例有無違反立法意旨、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定結果之當否加以爭執,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判例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另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就聲請統一解釋部分,並非指摘不同審判系統法院(例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就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均有不合,依各該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又本件聲請解釋憲法部分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所為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7次會議

聲請人

連明榮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1,068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