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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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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6786號

解釋日期 91 年 05 月 17 日聲請人 洪鳳龍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1 年 05 月 17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190次會議
聲請人
洪鳳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年資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一五七號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年資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一五七號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年資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一五七號裁定侵害人民之福利財產權及訴訟權,有違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謂:聲請人前後服務於交通部郵政總局及電信總局,電信總局未合計服務年資,核發獎金,侵害聲請人之財產權,乃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一五七號裁定竟以聲請人所為之請求,非屬公務員權利事項而為機關內部之福利措施,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依申訴、再申訴之程序處理並無不當云云,為聲請人不利之論斷,違反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等語。查聲請人之請求,究為公務員權利事項抑或機關內部之福利措施,為法院事實認定之問題,主張權利受侵害者,各有請求救濟之途徑,聲請意旨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違憲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90次會議

聲請人

洪鳳龍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43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