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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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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053號

解釋日期 105 年 07 月 29 日聲請人 林碧珠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5 年 07 月 29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44次會議
聲請人
林碧珠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五年度裁字第四七四號裁定,所適用之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行政執行法第一條及第二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正當法律程序、法律保留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授權明確性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五年度裁字第四七四號裁定,所適用之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行政執行法第一條及第二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正當法律程序、法律保留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授權明確性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五年度裁字第四七四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行政執行法第一條及第二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正當法律程序、法律保留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授權明確性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確定終局裁定係以聲請人未具體指摘原裁定如何不當或違法,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非以系爭規定為裁定論斷基礎,未適用系爭規定,自不得執之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44次會議

聲請人

林碧珠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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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510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