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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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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5780號

解釋日期 86 年 10 月 17 日聲請人 齊寶錚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86 年 10 月 17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079次會議
聲請人
齊寶錚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八十五年度再審字第六六八號、第六九五號及八十六年度再審字第七三六號議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八十五年度再審字第六六八號、第六九五號及八十六年度再審字第七三六號議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八十五年度再審字第六六八號及第六九五號議決適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不可能踐行審級救濟與分庭前審迴避,顯與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相牴觸,聲請解釋;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八十六年度再審字第七三六號議決,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以再審議之聲請,經議決者,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議為由,對聲請人所提確證未作調查論斷,遽行駁回再審議之聲請,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關於前者,業經本院釋字第三九六號解釋在案;關於後者,業經本院釋字第一五四號解釋就聲請再審經駁回後,不得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又對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旨在遏止當事人之濫訴,無礙訴訟權之正當行使,與憲法並無牴觸在案。茲均無補充解釋之必要,其遽行聲請,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79次會議

聲請人

齊寶錚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71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