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110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11 月 2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96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麟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四五一八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四及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台上字第六六四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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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四五一八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四及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台上字第六六四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四五一八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四(下稱系爭規定)及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台上字第六六四號判例(下稱系爭判例),有牴觸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按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七三號刑事判決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為由,判決駁回,是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本件原因案件之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又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七九次、第一三八二次及第一三八九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再行聲請,聲請意旨仍謂,基於憲法第八條正當法律程序,刑事被告應受無罪推定原則保障,且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有無之證據,亦應以經嚴格證明者為限。惟依系爭規定及系爭判例之意旨,將使法官得於審判期日前,預先審酌「犯罪所生之危險及危害」,以決定應否賦予違法搜索取得證據之證據能力,無異使法院預先就犯罪為實體認定,乃有違被告受無罪推定及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牴觸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之規定云云,且系爭判例僅稱「犯罪所生之危險及危害」,並未指明究係何種犯罪,亦與法律明確性不符;另系爭規定及系爭判例容許法院認定違法搜索取得之證據具有證據能力,亦使人民之財產、自由及隱私受過度侵害,有違比例原則等語。核其所陳,仍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系爭規定及系爭判例有違憲疑義,惟對其究有何違反憲法而侵害人民基本權利之處,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指明。是本件聲請,核均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6次會議
聲請人
陳○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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