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241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02 月 0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01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0雲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五四六號刑事判決,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款及第十四款規定,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一四六號、第一七八號解釋意旨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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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五四六號刑事判決,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款及第十四款規定,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一四六號、第一七八號解釋意旨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五四六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款及第十四款規定,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一四六號、第一七八號解釋意旨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因圖利他人,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三年度重上更(四)字第一三六號刑事判決有罪,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臺灣高等法院上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又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二三次及第一三四五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其聲請意旨仍係以系爭判決之承審法官中,有三位業已參與同一原因案件之前審判決(即同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三0七四號刑事判決),應依本院釋字第一七八號解釋意旨迴避而未迴避,致因彼等囿於成見而作成對聲請人不利之確定終局判決,牴觸憲法第八條正當法律程序及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規定,而屬無效;確定終局判決對應予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與上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與釋字第一四六號解釋之意旨不符,侵害其財產權、訴訟權云云。惟查聲請人並未具體指陳確定終局判決究適用何法律及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其餘所陳,亦僅係爭執法院所為認事用法、證據取捨之當否,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1次會議
聲請人
林0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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