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478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12 月 13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33109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0次會議
- 聲請人
- 彭鈺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聲請法官迴避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859號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及第23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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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聲請法官迴避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859號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及第23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859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及第23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禁止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3第1項向法院聲明異議,並有怠於同法第288條之3第2項之裁定義務等違法事實,卻不得據此作為聲請法官迴避之理由,致使聲請人受公平審判之權利有所損害,有牴觸憲法第16條及第23條等規定之疑義等語。
(三)核聲請人所陳,僅係爭執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之當否,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3310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0次會議
聲請人
彭鈺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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