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563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1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 聲請人
- 孫國凱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28號刑事裁定,論處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有違反一罪不二罰原則、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性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28號刑事裁定,論處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有違反一罪不二罰原則、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性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28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論處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有違反一罪不二罰原則、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性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處聲請人有期徒刑,並論處併科罰金及追繳犯罪所得之財產科刑處罰,已屬對聲請人之雙重重複處罰,自屬違反法治國一罪不二罰原則,且使聲請人所受刑罰超過個案應負擔之罪責,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侵害,不符憲法罪刑相當性原則,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相牴觸等語。
(三)核其所陳,僅係就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客觀上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一法律或命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聲請人
孫國凱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