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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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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134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12 月 24 日聲請人 彭鈺龍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12 月 24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彭鈺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與相對人法務部間檢舉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926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與相對人法務部間檢舉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926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間檢舉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926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71次、第1483次、第1494次、第1497次、第1507次及第1515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先予敘明。茲復行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以課予義務訴訟之規定,限制聲請人請求法院為撤銷訴訟之權利,違反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駁回聲請人之抗告;原審裁定違反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正當法律程序,裁定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均屬違法,嚴重牴觸憲法第15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等語。核其所陳,僅指摘確定終局裁定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彭鈺龍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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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07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