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016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04 月 1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16次會議
- 聲請人
- 黃主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殺人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一00年度台上字第三八九七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保障之人性尊嚴、第十五條生存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世界人權宣言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項任擇議定書第一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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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殺人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一00年度台上字第三八九七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保障之人性尊嚴、第十五條生存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世界人權宣言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項任擇議定書第一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殺人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一00年度台上字第三八九七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保障之人性尊嚴、第十五條生存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世界人權宣言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項任擇議定書第一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八九次、第一三九五次、第一四0九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解釋,聲請意旨仍謂: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關於死刑部分,具有剝奪生命且無法回復之效果,牴觸憲法之人性尊嚴與生存權保障;又死刑制度對於應報、嚇阻等刑罰目的間,並無確實達成之助益,且有其他方式等侵害較小手段,而與比例原則及世界人權宣言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上開規定有違等語。
(三)惟按:1、關於死刑為法定刑之規定是否違憲,業經本院釋字第一九四號、第二六三號及第四七六號解釋表示,乃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而制定,無違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與憲法第十五條亦無牴觸在案。2、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二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另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之意旨,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該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衡諸上開相關規定,尚難謂聲請人已客觀指摘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6次會議
聲請人
黃主旺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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