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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2835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76 年 10 月 22 日

案由

為推事於審判時未憑證據認定事實所為判決違法,及檢察官指揮執行不當,有牴觸憲法第八條之疑義,補陳理由,再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為偽造私文書案件及違反票據法案件,曾先後略以(一)地方法院推事登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於判決書,是否構成刑法第二百十三條偽造公文書罪,(二)檢察官執行刑罰錯誤,於執行完畢後,再予通緝,台灣高等法院對聲請人有利部分亦隱而不提,是否違背法令等語聲請解釋,均因與聲請要件不合,未予受理。茲又就上述案件補陳理由,再請解釋;綜其所述,無非謂:推事於審判時未憑證據認定事實,其所為判決違法,及檢察官指揮執行不當,顯已侵害其憲法第八條及二十二條所保障之權利等情,仍未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法定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833次會議

聲請人

周文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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