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5473號
- 公布日期
- 85 年 08 月 0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054次會議
- 聲請人
- 劉仁寬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三五八號、第三九○號裁定有違法疑義,最高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八十四台中字第一五○九七號及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八十四台復字第一八一三七號函均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三五八號、第三九○號裁定有違法疑義,最高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八十四台中字第一五○九七號及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八十四台復字第一八一三七號函均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略謂:其自訴被告林尚水背信一案,所為之再抗告,最高法院以八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三五八號、第三九○號裁定駁回,有違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及二百二十四條規定,聲請最高法院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經最高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八十四台中字第一五○九七號及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八十四台復字第一八一三七號函,依據最高法院二十一年非字第一五二號及四十四年台非字第四十一號判例,認最高法院駁回再抗告之裁定,並非與科刑判決有同等效力,不得提起非常上訴,因而駁回其聲請。聲請人遂以最高法院檢察署該二函示所適用之前開二號判例,均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之疑義,聲請釋憲。查其所陳,係就非屬確定終局裁判性質之最高法院檢察署函示提出釋憲之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54次會議
聲請人
劉仁寬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