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301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8 月 28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 聲請人
- 范秀珠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遺產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81號判決,所適用之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108年度大字第2號裁定,有牴觸憲法第19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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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遺產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81號判決,所適用之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108年度大字第2號裁定,有牴觸憲法第19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產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81號判決,所適用之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108年度大字第2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牴觸憲法第19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
(三)聲請意旨略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第3項係對於土地及房屋時價估定之特別規定,系爭裁定將其效力擴張至「同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所定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債務,係被繼承人移轉其所有土地(應有部分)債務時」之情形,顯屬創設法律所未明文規定之事項,違背憲法第19條關於租稅法律主義之規定,侵害聲請人權利等語。
(四)查系爭裁定並非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法令,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聲請人
范秀珠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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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虹霞不同意見書
連署加入:黃瑞明、謝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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