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101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06 月 0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18次會議
- 聲請人
- 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兼代表人裴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一八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法第二百五十條第一項及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違反憲法第十一條保障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之意旨,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一八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法第二百五十條第一項(下稱系爭規定一)及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違反憲法第十一條保障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之意旨,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上字第四七二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以其未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上訴不合法而裁定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該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一僅賦予私人間得自行約定違約金之權利,而未就侵害新聞自由時之違約金約定予以限制;系爭規定二則未就因違約金約定而不當限制新聞自由時,列為得予以酌減違約金之標準,顯已違反國家對新聞自由之保護義務,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云云。核其所陳,僅係泛稱系爭規定一、二違憲,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一、二未設有但書或限制規定,於客觀上究發生有何違反國家之保護義務,因而侵害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8次會議
聲請人
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兼代表人裴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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