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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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80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1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 聲請人
- 張元瑞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399號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002、1362號刑事判決確定,認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及第23條第2項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及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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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399號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002、1362號刑事判決確定,認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及第23條第2項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及平等原則;又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第3款(聲請人誤植為第3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39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002、1362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確定,認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下稱系爭規定一)及第23條第2項(下稱系爭規定二),違反法律明確性及平等原則;又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第3款(聲請人誤植為第3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三),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513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一及二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且賦予檢察官有就相同案件為不同處理之裁量權,欠缺差別待遇之正當理由,亦有違平等原則;系爭規定三與刑法第2條第3項規定相牴觸,且未賦予行為人受錯誤裁判之救濟機會,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16條規定之疑義等語。
(三)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究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最終裁判而言。查本件聲請人原得就系爭判決一有關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以外部分,以及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卻未為之而告確定,該等判決自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尚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次查系爭判決一有關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固屬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得據以聲請解釋,惟該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一及三,核其餘所陳,仍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見解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規定二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聲請人
張元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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