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九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九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九七號刑事判決以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以非法入境為構成要件,實無預見可能性。且以地區作為區分之立法方式,非屬合理之差別待遇,亦存有罪刑失衡之虞云云。核其所陳,僅泛稱系爭規定違憲,對系爭規定究有何意義難以理解、受規範者無法預見、經司法審查無法確認,以致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如何因事物具有相同本質,卻為不合理之差別待遇,以及如何牴觸比例原則等並未為客觀具體之指摘。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9次會議
聲請人
莊東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