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769號
- 公布日期
- 104 年 12 月 1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37次會議
- 聲請人
- 廖軒毅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懲處事件,提起再申訴案,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一○四公申決字第○二九七號再申訴決定書所適用之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法官以外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第八點第七款及法務部廉政署頒布之廉政工作手冊,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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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懲處事件,提起再申訴案,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一○四公申決字第○二九七號再申訴決定書所適用之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法官以外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第八點第七款及法務部廉政署頒布之廉政工作手冊,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懲處事件,提起再申訴案,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一○四公申決字第○二九七號再申訴決定書所適用之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法官以外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第八點第七款及法務部廉政署頒布之廉政工作手冊,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惟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再申訴決定書並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7次會議
聲請人
廖軒毅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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