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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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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502號

解釋日期 104 年 09 月 25 日聲請人 張勝和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4 年 09 月 25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34次會議
聲請人
張勝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擄人勒贖聲明異議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一○二年十月二十八日桃檢秋甲一○二執聲他九六八字第○八九七八○號函、臺灣高等法院一○三年度抗字第一九二號、第八○八號刑事裁定及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抗字第八九一號刑事裁定,有違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擄人勒贖聲明異議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一○二年十月二十八日桃檢秋甲一○二執聲他九六八字第○八九七八○號函、臺灣高等法院一○三年度抗字第一九二號、第八○八號刑事裁定及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抗字第八九一號刑事裁定,有違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擄人勒贖聲明異議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一○二年十月二十八日桃檢秋甲一○二執聲他九六八字第○八九七八○號函、臺灣高等法院一○三年度抗字第一九二號、第八○八號刑事裁定及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抗字第八九一號刑事裁定,有違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臺灣高等法院一○三年度抗字第一九二號刑事裁定乃以抗告有理由為由,撤銷原裁定,發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更為裁定,是該裁定並非確定終局裁定。次查聲請人前曾就臺灣高等法院一○三年度抗字第八○八號刑事裁定提起抗告,業經前揭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以再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揭最高法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1、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一○二年十月二十八日桃檢秋甲一○二執聲他九六八字第○八九七八○號函,未依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後刑法第五十一條第十款指揮執行,致聲請人應執行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併執行時,仍併執行拘役,侵害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之其他基本權利。2、前揭臺灣高等法院兩裁定肯認檢察官指揮執行未剝奪聲請人之權利,牴觸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並違反憲法保障之平等權、人身自由權及比例原則等云云。核其所陳,上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函及前揭臺灣高等法院兩裁定皆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本院解釋憲法;至其餘所陳,僅係指摘法院裁判之認事用法不當,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4次會議

聲請人

張勝和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第22條憲法第172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1,004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