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行政法院七十四年裁字第六四二號裁定及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台上字第五九四二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求釋示案。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始得為之。本件聲請人以其所犯侵占罪及誣告罪,二者之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屬同一案件,最高法院前以七○年台上字第四九○九號判決,已就侵占罪判處罪刑,關於誣告罪,依刑法第五五條第五六條第一六九條第一項及刑事訴訟法第三○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即應諭知免訴,二該院七二年台上字第五九四二號判決竟僅依刑法第一六九條第一項又判處罪刑,致使聲請人重複服刑及重複受懲戒處分,而被撤銷律師資格,經提起行政訴訟復被行政法院七四年裁字第六四二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從而上開最高法院七二年台上字第五九四二號判決及行政法院之裁定適用法律均有牴觸憲法之疑義等情聲請解釋,查聲請人以上開最高法院七二年台上字第五九四二號判決適用刑法第一六九條第一項錯誤,聲請解釋與首開法條規定不合,迭經本院大法官會議決議不受理在案,茲再以同一理由聲請解釋自仍應不受理;至行政法院七四年裁字第六四二號裁定,適用何項法律,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未據聲請人陳明,其聲請解釋,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亦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在案。茲復對該裁定主張有違憲疑義,仍未指明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如何牴觸憲法,是其聲請解釋,亦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788次會議
聲請人
楊昭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