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納稅代理事件,認「華僑或外國自然人投資證券申報納稅代理書」注意事項第一點納稅代理人資格之規定,增加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所無之限制,侵害憲法第十五條工作權之保障,有違反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法律優位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納稅代理事件,認「華僑或外國自然人投資證券申報納稅代理書」注意事項第一點納稅代理人資格之規定,增加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所無之限制,侵害憲法第十五條工作權之保障,有違反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法律優位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依上述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發生有違憲疑義,始得聲請釋憲。查本件聲請並未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即逕對上述「華僑或外國自然人投資證券申報納稅代理書」注意事項第一點聲請解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0次會議
聲請人
曾俊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