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537號
- 公布日期
- 96 年 09 月 1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11次會議
- 聲請人
- 甘○醫藥有限公司代表人甘○然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裁字第一二四五號裁定,對非課稅稅額之異議請求,強行適用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稅額復查救濟程序,有違反訴願法第一條及憲法第十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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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裁字第一二四五號裁定,對非課稅稅額之異議請求,強行適用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稅額復查救濟程序,有違反訴願法第一條及憲法第十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裁字第一二四五號裁定,對非課稅稅額之異議請求,強行適用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稅額復查救濟程序,有違反訴願法第一條及憲法第十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聲請人僅泛稱國稅局對其所為之漏稅處分為違法不當,並對其陳情不予聞問,未就陳情事實進行實體審究,致損害其應有權益云云,然其對於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如何侵害其何基本權,而有違憲之處,並無一語道及,是本件聲請,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11次會議
聲請人
甘○醫藥有限公司代表人甘○然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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