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931號
- 公布日期
- 106 年 09 月 2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63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萬興、黃雅琳、陳阿雲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確認時效取得土地所有權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0條、第15條、第19條、第143條、第171條、第173條及釋字第371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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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確認時效取得土地所有權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0條、第15條、第19條、第143條、第171條、第173條及釋字第371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時效取得土地所有權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0條、第15條、第19條、第143條、第171條、第173條及釋字第371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928號民事裁定以未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該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34次及第1440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核聲請人所陳,仍僅係爭執法院就土地總登記之效力及土地所有權歸屬之認事用法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63次會議
聲請人
陳萬興、黃雅琳、陳阿雲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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