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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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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508號

解釋日期 102 年 06 月 21 日聲請人 點將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0輝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2 年 06 月 2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06次會議
聲請人
點將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0輝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給付違約金及其再審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九七七號、一00年度台再字第二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及同條第六項第一款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一條出版自由、第十五條財產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給付違約金及其再審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九七七號、一00年度台再字第二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及同條第六項第一款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一條出版自由、第十五條財產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違約金及其再審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九七七號、一00年度台再字第二號民事判決(下併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下稱系爭規定一)、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下稱系爭規定二)及同條第六項第一款(下稱系爭規定三)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一條出版自由、第十五條財產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一就「重製」之定義模糊不明,並與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無法協調,使人民難以合理預見,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侵害憲法第十一條之出版自由及第十五條之財產權。另系爭規定二所稱之「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部分,使人民無法知悉其正確解釋方法應僅在契約真意不明、又無默示合意存在,且無法適用契約目的讓與理論時,方可「推定未授權」,是該規定亦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至系爭規定三之「電腦伴唱機」用語,人民難從其中推知正確意涵,亦同有違反法律明確性之疑義云云。惟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一、二、三,聲請人自不得持之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6次會議

聲請人

點將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0輝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1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75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