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2200號
- 公布日期
- 74 年 08 月 0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778次會議
- 聲請人
- 黃黔貞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確認繼承權事件,聲請人委任在台親人為訴訟代理人提起訴訟,法院以代理權有欠缺裁定駁回,聲請釋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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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確認繼承權事件,聲請人委任在台親人為訴訟代理人提起訴訟,法院以代理權有欠缺裁定駁回,聲請釋示案。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其身陷大陸,其父黃兆宏於民國七十年八月一日在台北市死亡,其所留遺產應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繼承,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其身陷大陸,其父黃兆宏於民國七十年八月一日在台北市死亡,其所留遺產應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繼承,乃竟單獨由繼母蔡蘭英與妹黃麗卿分別繼承,聲請人聞訊,即與在香港之胞兄黃武久共同委任在台北之大伯黃兆麟為訴訟代理人,向台北地方法院訴請確認繼承權存在,乃該院竟以聲請人身在大陸,無從自為委任行為,黃兆麟之代理權有所欠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將聲請人之訴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台灣高等法院雖一度將該裁定廢棄,嗣經最高法院將該院裁定廢棄後,該院不向現在香港之共同委任人黃武久查明真偽,逕依最高法院裁定之理由,謂聲請人身陷大陸,無法加以調查,遽予認定代理權有所欠缺,因而維持台北地方法院之裁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778次會議
聲請人
黃黔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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