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900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03 月 2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15次會議
- 聲請人
- 啟揚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陸正勳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裁字第一三六二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九0號判決,適用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六日環署基字第0九九000000一A號函,有違反憲法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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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裁字第一三六二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九0號判決,適用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六日環署基字第0九九000000一A號函,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裁字第一三六二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九0號判決,適用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下併稱系爭規定)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六日環署基字第0九九000000一A號函(下稱系爭函),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北高等法院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行政法院上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為由駁回,是應以該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業者(下稱責任業者)應繳納之回收清除處理費,係基於污染者付費原則而向人民收取之特別公課,用途在支付清除廢棄物處理所生之各項費用,惟聲請人未在國內產生廢棄物,確定終局判決仍適用系爭規定,未將該費用退還聲請人,與憲法保障人民之財產權意旨不符;另系爭函要求責任業者提出廢棄物清理法未明文規定之文件始得辦理回收清除處理費之扣抵,逾越法律授權範圍,增加母法所無之限制,違反憲法第十五條工作權、財產權及第一百七十二條有關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之規定等語。核其所陳,有關系爭規定部分,僅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規定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判決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至系爭函部分,則僅係以其個人主觀見解爭執該函之不當,未具體指摘究有如何違憲之處。是本件聲請,核均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5次會議
聲請人
啟揚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陸正勳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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