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932號
- 公布日期
- 106 年 12 月 0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67次會議
- 聲請人
- 王祝君即華君藥局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全民健康保險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734號判決,所適用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2條第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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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全民健康保險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734號判決,所適用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2條第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全民健康保險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734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2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全民健康保險特約藥局之保險藥事費用請求權依司法院釋字第533號解釋屬公法上請求權,系爭規定將前開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縮減為6個月,為方便行政機關結算而任意縮短消滅時效之期間,除不可抗力外,完全不容許有意外發生,過度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明顯違反比例原則而違憲等語。核其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67次會議
聲請人
王祝君即華君藥局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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