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263號
- 公布日期
- 100 年 03 月 2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71次會議
- 聲請人
- 台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許瑞春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判字第六六七號判決,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之二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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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判字第六六七號判決,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之二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判字第六六七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之二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六九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函知有案。茲復提起聲請,聲請意旨仍謂確定終局判決認系爭規定性質係屬行為罰,並據以駁回聲請人之訴確定在案,惟依司法院釋字第三二七號、第三五六號及第六一六號解釋意旨,系爭規定依所漏稅額處一倍以下之固定比例罰鍰,又無合理最高額限制,顯已逾越處罰之必要程度,而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云云。核其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71次會議
聲請人
台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許瑞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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