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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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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5426號

解釋日期 85 年 06 月 21 日聲請人 吳偉健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85 年 06 月 2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051次會議
聲請人
吳偉健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裁字第一七三八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訴,交通部郵政總局違反憲法第十六條及第十八條規定,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裁字第一七三八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訴,交通部郵政總局違反憲法第十六條及第十八條規定,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伊為交通部郵政總局升資考試及格之業務員,於民國七十年參加「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乙等會計審計人員及格,依「轉業郵政現職人員參加六十四年以後轉業特考及格人員升資改敘辦理要點」(簡稱升資改敘要點)申請郵政總局辦理升資,郵政總局竟延未辦理,經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訟訴,迭以不合法受不利之決定及裁定等情,認郵政總局係違背憲法第十六條及第十八條規定,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並非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依上說明,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51次會議

聲請人

吳偉健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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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52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