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433號
- 公布日期
- 96 年 07 月 13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08次會議
- 聲請人
- 邱○浩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竊佔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一六四號刑事判決,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一百四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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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竊佔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一六四號刑事判決,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一百四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竊佔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一六四號刑事判決,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一百四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刑事訴訟係實現國家刑罰權之程序,聲請人為上開案件之被害人,非該刑事裁判之當事人,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並未因系爭裁判而直接受有侵害,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08次會議
聲請人
邱○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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